一、邀请外国政府正部级以上官员和重要人事来访
1、邀请外国政府正部级以上人员、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联合国前秘书长来访,须由邀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报我办,我办进行并报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的名义呈国务院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其来访。
2、邀请外国政府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外国地方现正职、副省级和外国前国家元首、政府副首脑及政要及个别重要国家的前外交、国防部长的,由要邀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前一个月将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报告或函报我办,由我办书面征求外交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如来访商谈的事宜涉及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业务,邀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则需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3、报文基本要求(1)、邀请的申请函或报告须是正式的文件格式,内容需写明中方接待单位、邀请名义、被邀请外国人员的姓名(中外文)、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单位、来访目的和费用支付方式、来访人员的身份和背景,在本国的政治地位和影响,来访时间等。
二、邀请外国其他人员的来访
1、由邀请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前两周向我办书面申请。
2、申请须是正式的文件格式,内容需写明:(1)、被邀请外国人员的姓名(中外文)、性别、职业、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单位;(2)、来访目的、日程(说明考察地的名称、线路)、费用来源;(3)、被邀请人所在地,入境日期、在青停留时限;(4)、附清晰的护照复印件。如来访涉及其他单位,应事先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