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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
http://www.qhnews.com     2006-11-14 17:24
 

  外交关系概说

  1、国家外交关系体系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在国际组织派驻常设使团和派出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国家借以与其它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可以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即外交代表机关。前者的所在地在国内,后者则通常是在国外。中央的外交关系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这些机关按其本国宪法、法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而在国际法上,都是代表本国与外国保持外交关系,进行外交活动的。派出的外交关系机关,即外交代表机关,分为常驻的和临时性的。常驻的有使馆(外交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使团。临时性的有特别使团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等。

  2、外交关系法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这个部门的国际法所规定的主要是:派遣外交代表机关(使馆、特别使团等)及其人员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与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和东道国之间的其他关系。

  国家中央外交关系机构

  国家元首:在国家对外关系上是国家的最高机关。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的,例如美国和法国的总统,英国的国王(或女王),也可以是集体的,例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予以规定,一般有以下几方面: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媾和,宣布战争状态。国家元首也可以出席国际会议,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签订条约。

  一国元首在另一国时,按照国际惯例,除礼仪上的特殊尊荣外,还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各国的对外关系一般是由其政府领导的。政府有权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

  政府首脑可以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出席国际会议,签订条约,无需全权证书。

  政府首脑在外国,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我国设立外交部门是在1861年。以前,清朝政府在中央没有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有一个时期具体对外交涉事务是由两广总督兼理的。1861年,清政府为形势所迫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另外还分设南北口岸通商大臣。1901年《辛丑条约》订立后,“总理衙门”改为外交部。外交部门在大多数国家现在都称为外交部,但也有一些国家用别的名称,例如美国称国务院,英国称外交与联邦部,瑞士称政治部。

  外交部长的职权除领导外交部、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外,还包括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签订条约等。外交部长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和签订条约,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外交部长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部的组织机构各国不同。根据其执行职务的需要和便利,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政治事务(地区司)、条约、法律、礼宾、新闻、领事、行政、人事、等几个部类。

 
王海莲
 
青海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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